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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2021-03-04 13:51:24   点击:872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促进住房使用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群众需求与政府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涉及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优化户型功能设计,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提升建筑品位。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高度重视城市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按照基本配套的要求和住户需求,明确配套内容,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老年活动场所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就近安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条件下,鼓励城市棚户区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改造范围

本规划所指的棚户区(危旧房)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1.集中成片棚户区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其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区为集中成片棚户区。

2.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

3.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改造内容包括: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设施)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位于城市规划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国有林场中破旧平房、泥草房等危旧住房,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点。

(四)国有垦区危房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的下列住房:破损严重的居民住房;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防震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破旧平房、危房。

四、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2013—2017年,全省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50?郾54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118?郾36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3?郾01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18?郾99万户,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0?郾18万户。

(二)用地需求。2013—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约5887?郾42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需求4578?郾95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89?郾04公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815?郾41公顷,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4?郾02公顷。2013年各类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645?郾14公顷,2014年1045?郾68公顷,2015年1595?郾04公顷,2016年1435?郾88公顷,2017年1165?郾68公顷。

(三)资金安排。2013—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概算1797?郾01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概算1576?郾91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0?郾78亿元,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0?郾91亿元,国有垦区危房改造118?郾41亿元。2013年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概算189?郾93亿元,2014年投资概算为326?郾57亿元,2015年投资概算为476?郾69亿元,2016年投资概算为416?郾01亿元,2017年投资概算为387?郾81亿元。所列金额只反映房屋建安成本,均不含配套费,配套费按建安费用20%另行计算。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将规划、项目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保障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省农业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的评估与考核,加强督查协调,确保任务落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1.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信贷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林(场)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转手续。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州、县市区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棚户区(危旧房)年度规划尽早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工作,并提前做好项目和用地储备;要加强项目监管,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七)加强考核督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文章来源:湖南人民政府网站

链接地址:http://www.hunan.gov.cn/hnszf/szf/hnzb_18/2014_18/2014nd23q_18/szfbgtwj_98107_18/201412/t20141229_4701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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